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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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