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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监管制度,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自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多种渠道,就《通知》的具体内容向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认真梳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据此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即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通知》初步提出了商业车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将成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此外,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权益,《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目前,保监会已要求行业协会抓紧对条款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研究修订。

  据悉,《通知》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之后正式发布,并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可经由以下三种渠道向保监会就《通知》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chexian@ci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中国保监会财险部产品处 邮编:100140

  传真:010-6628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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